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五十條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壹百五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後,應當在五日以內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及時通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口頭起訴,並制作筆錄。人民法院送達附帶民事起訴書副本時,應當根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確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帶民事答辯狀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