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條由人民法院發出,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應當依法提前直接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是公民的,可以交給與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被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被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