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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如何處理婚姻?

民事審判中事實婚姻的處理方式:符合1994 2月1日前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如果符合1994 2月1以後結婚的本質要求,沒有結婚證,需要重新登記結婚,這將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匯編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七條

未根據《民法典》第1049條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提出離婚訴訟,應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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