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兩年是以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在的民事訴訟法已經修改了。
2、行政當事人申請再審,應在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07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第壹審法院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