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不到庭答辯,人民法院在壹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第二百五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開庭方式,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方式開庭。第二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三人回避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