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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為依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的法律。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14 18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65438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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