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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29條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九條:1。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就發回重審。

雙方當事人約定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共同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壹並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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