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包括:1。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2.因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發生糾紛,在法律規定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況下,行為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這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舉證責任和職權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