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七十四條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進行飛行活動,應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許可。
第七十五條民用航空器應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指定的航路和飛行高度飛行。因故確需偏離指定航路或者改變飛行高度的,應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許可。
第九十五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在保障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務的基礎上,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運輸服務質量。
第壹百二十六條航空運輸中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其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經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避免損失,或者不可能采取這些措施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