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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嚴懲貪官汙吏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所謂金錢“枉法汙”,嚴懲不貸,棒子永遠七八十;

(2)知情人自盜,不論先從,罪臟,四十歲處死;

(3)對於履行監督職責的“奉先官”,犯貪汙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明達法》以金錢嚴懲所謂“枉法汙”,向來是七八十招;內線在偷竊上,不管先服從,還是在骯臟的犯罪上,超過40貫就執行死刑;對於履行監督職責的“奉先官”,如果犯了貪汙罪,將給予比其他官員二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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