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5條限制了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為了取得純粹利益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對方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