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印鑒不符的支票屬於行政違法行為,將被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票據法沒有第壹免責。但由於人民銀行不為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開戶,人民銀行需要委托商業銀行對客戶進行處罰。壹些商業銀行為了拉攏客戶,出現空白支票和印鑒不符的情況不上報中國人民銀行,而是和出票人私下變通,更換支票。正所謂“民不告官不糾。”不是官方不想糾正,而是不了解情況,不知道怎麽糾正。但是根據票據法的規定,開具不同印章的支票,肯定是要罰款的。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十壹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簽章不符的支票的目的不是為了騙取財物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的罰款,但不得少於1000元;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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