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監督案件有時間限制。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壹般為兩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157條
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特別嚴重、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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