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九十四條規定,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看守所執行。對於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捆綁警械。被判處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逮捕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在異地執行的,經負責異地拘留的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異地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