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前進行調解:
(1)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2)勞動合同糾紛(3)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4)宅基地、相鄰關系糾紛(5)合夥協議糾紛(6)訴訟標的較小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