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各國實施碳稅的過程,這些國家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壹類是以丹麥、荷蘭為代表的北歐國家,這些國家開始實施碳稅的時間較早,力度也較大,到20世紀末基本建成了比較完整的碳稅體系;第二類是歐美經濟發達國家,以美國和德國為代表。在經合組織和歐盟的推動下,這些國家在20世紀末開始了稅制的綠色化,現在已經陸續開征碳稅。第三類國家是以日本、新加坡等國為代表的壹些國家。這些國家早期缺乏利用稅收手段解決環境問題的積極性和動力。直到20世紀末,他們才開始建立環境稅制度。目前,他們正在積極探索碳稅征收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