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於非法活動的借條。
2.非金融企業為合法貸款掩蓋下的非法金融活動所寫的借條。
3.企業之間的貸款合同。
4.違背真實意思的借款合同。
5.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出具的借據。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違規發放貸款、結算賬戶、票據貼現、拆借資金、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