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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作品屬於口述作品?

法律解析:口頭作品又稱口頭作品,是指即興演講、講座、法庭辯論、詩歌等不固定於任何物質載體,用口頭語言創作的作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創建: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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