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婚姻法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男性為20周歲,女性為18周歲。
1980《婚姻法》修訂時,規定男性法定結婚年齡為22歲,女性為20歲。2001婚姻法修改時未調整法定結婚年齡。
《民法典》沒有改變男性22歲和女性20歲的法定結婚年齡。
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的,不予登記;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登記結婚的,屬於無效婚姻,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