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打男孩”事件發生後,親屬與受害者父親王先生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協議,現已履行完畢。
根據協議,親屬壹次性賠償王先生各項損失共計60萬元,王先生放棄追究的刑事責任。
這壹和解是雙方在公安機關依法主持下自願達成的,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和解後,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辭退陳某的決定,並通知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
建鄴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陳某的行為雖涉嫌犯罪,但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因此,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雙方就民事賠償達成了和解協議,現已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