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地點:男女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攜帶證明:1,居民身份證;2.戶口簿(或集體戶籍證明);3.婚姻狀況證明;①固定工、退休工由所在單位發放;②無業人員、個體戶由居(村)委會出具;③失業人員和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證照);4.5.再婚當事人專用證明(此外還需提供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註:持有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攜帶初級法院判決有效的證明;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還需提供①-④的證明),以及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結婚證;7.因私出境定居人員的專項證明(另需附①-④的證明)。如果他們在國外逗留期間沒有婚姻狀況證明,他們可以持有壹份經過公證的自己在國外的未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