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條例規定,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和違法所得。
《治安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爆炸物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有壹些具體條款,視情節輕重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