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內蒙古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公民初婚比法定結婚年齡晚婚三年以上的。晚育超過法定婚齡四年以上的已婚婦女為晚育。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給予產假3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10天。其他形式的獎勵也可以給晚婚晚育的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