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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約定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當事人可以約定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實際價款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出資的,應當補足出資;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非貨幣財產的實際作價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發起人應當補足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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