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六十四條公司不得披露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由此可見,董事會審議通過是年度報告及其他定期報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或必要條件。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應當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第(五)項為公司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