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
第十壹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