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生產、經營資格的文件,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關於廣告中商品質量的證明文件以及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文件。也就是說,如果不具備上述資質,作為廣告主,就不能私自印制廣告傳單,雇人隨意散發,否則將被視為違法。
未經批準在城市建築物、設施、樹木上塗寫、刻畫、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第七條第壹款規定,未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65438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限期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