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寫離職申請表,提交學校審核或批準;
2.學校審核通過後,將其《辭職申請表》和人事檔案移交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
3.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與辭職者簽訂相關協議後,向辭職者出具離職證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