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材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七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挪作他用;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公開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