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如下: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公路運營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至外側的距離為:
(壹)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小於15米;
(三)縣道不小於10米;
(四)鄉道不小於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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