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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層治理的問題與對策

法律分析:存在以下問題:基層黨組織弱化,重管理輕治理。監督檢查過於頻繁,問責追責過於過度,基層權責不清,完成任務只是應付了事。因此,必須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將組織優勢轉化為執政優勢。著力提升組織力,突出政治引領功能,建立健全強化村黨組織政治領導的體制機制,引領基層黨員幹部群眾增強黨的意識、紀律意識、責任意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自治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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