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集體土地可以抵押: (壹)經發包方同意,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二)以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該企業廠房等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除了農村集體土地不抵押。
法律客觀性: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壹)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三)森林和林木所有權;(四)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六)宅基地使用權;(七)海域使用權;(八)地役權;(九)抵押權。(十)依法需要登記的其他房地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