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農村建房的特點來看,雖然表面上是施工隊為業主建房提供服務,但實際上施工隊不僅提供服務,還根據業主提供的相關要求,利用自己的設備和技術進行施工,最終交付勞動成果。因此,在農村建房已經是完整的小型工程建設,應當認定為施工合同。
3.從規範農村建築市場秩序的角度看,更有利於推動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和落實農村建築市場配套政策,進壹步促進農村建築市場的規範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搶險救災以及農民自建的其他臨時住房建設和低層住宅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