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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灌溉水費的法律依據

根據新鄉市物價局《關於調整長垣縣引黃灌區農業供水價格的批復》(新價字[2003]146號)和長垣縣物價局《關於黃河灘區農業供水價格的通知》(長價字[2003]25號)核定的水費征收標準,引黃灌區旱作物每畝25元,水作物每畝55元。

法律依據:

《鄉鎮供水水價核定原則(試行)》第五條鄉鎮供水生產經營水價利潤按照當地(縣、市)前三年工業企業平均資金利潤率確定。非生產經營用水價格水平應低於生產經營用水價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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