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和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16條規定,承包商享有以下權利:
(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集體需要開山修路是好事,村民應該大力支持。但首先涉及承包人的承包面積要進行轉讓、征用和補償,否則不僅好事變成壞事,強行修路也存在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