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辦法》第十壹條。普查登記開始前,各級普查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戶口登記管理的規定,開展戶口登記整改。在做好戶口登記工作的基礎上,按照人口普查區域劃分規則,明確各人口普查區域的地理界線和門牌號碼,根據核對的戶口登記資料,編制人口普查區域內每戶的姓名底本,作為人口普查登記的參考。在進行戶籍整改時,要註意防止遺漏戶籍在其他縣市,但在本縣市居住1年以上的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