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的政策是:無論是第壹輪還是第二輪承包,沒有達到國家政策法律規定的30年承包期的,都要延長到30年。調整僅限於人地矛盾突出的農民,不可能對所有農民進行普遍調整。絕對不可能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每隔幾年就強制調整全村的承包地。
法律客觀性: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
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承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集體經濟組織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