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塗、領海、專屬經濟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壹切海域從事養殖、捕撈水生動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以養殖業為主,養殖、捕撈、加工並重,因地制宜,各有側重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漁業生產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采取措施加強水域的統壹規劃和綜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