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六條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第八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文物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