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符合鎮、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