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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產品三包有效期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內貿易部、機械工業部、農業部聯合頒布的《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三包規定”)指出,實行誰銷售農業機械產品誰負責三包的原則。第八條規定了整機和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其中包括:

(1)多缸柴油機三包有效期1年,單缸柴油機三包有效期9個月;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多缸2年,單缸1.5年。

(2)二沖程汽油機三包有效期為3個月,四沖程汽油機三包有效期為6個月;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二沖程6個月,四沖程1年。

(3)18kW以上大中型拖拉機三包期限為1年,小型拖拉機三包期限為9個月;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大中型2年,小型1.5年。

(4)聯合收割機三包期為1年,主要零部件三包期為2年。

(5)其他農業機械產品的三包期限不得低於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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