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應當直接向農民工本人支付工資,嚴禁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支付工資。”
第12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否則應當對所欠工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10條規定:“業主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造成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業主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先行墊付所欠農民工工資,墊付的工資金額以所欠工程款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