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股權質押的規定包括,應當進行質押登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登記為有效要件。股權出質後原則上不允許轉讓。除非質權人同意出質人轉讓。只有可轉讓的股票可以質押。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