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生產、銷售農藥,或者違反農藥廣告管理規定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虛假廣告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