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或者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隨軍家屬探親和休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