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院(歐盟條約英文版的正式名稱:Court of Justice)。壹般為了識別,會加上壹個官方沒有的形容詞:歐洲法院。根據歐盟法律,它是歐盟的最高法院,負責壹般案件的法律審判和上訴以及特殊案件的壹審(見下文)。作為歐洲法院的壹部分,它的任務是解釋歐盟法律,並確保這些法律能夠在歐盟成員國之間平等適用。歐洲法院於1952年在盧森堡成立。目前,歐洲法院的法官由歐盟各成員國任命的法官組成(目前有28名法官,還有9名助理法官)。通常情況下,壹個案件可能由3名、5名或13名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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