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世紀以後,地方習慣法逐漸被編纂成成文法典。這些編纂大多由私人進行,如:法國的諾曼底習慣法和博韋習慣法匯編,德國的薩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等。嚴格的形式主義在逐漸減少。13世紀,神判被廢除,使用口頭或書面證據,但宣誓證詞被選擇性地保留。采用的羅馬法訴訟程序和教會法訴訟程序都是以書面形式進行,繁瑣而緩慢,直到14世紀才開始簡化。陪審團制度在英國、諾曼底等少數大陸國家已經實施。刑事審判中的刑訊逼供具有極大的隨意性和黑暗性,這在後期尤其是宗教法庭中表現得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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