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利用信息網絡民事糾紛,是指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的糾紛。
第二條因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害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