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拍賣保證金由拍賣雙方協議產生。因為拍賣是休眠交易,拍賣師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招商、發布公告、展示和實施拍賣,並以自己的名義與買受人簽訂拍賣確認書。競買人與委托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所以拍賣保證金是競買人或買受人向拍賣人作出的壹種擔保形式。由於拍賣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民事活動當事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由約定自己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拍賣活動中是否收取保證金,可由拍賣人和競買人根據實際情況商定。定金不屬於擔保法調整的範圍,屬於民間約定,法律通常承認該約定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百四十五條,拍賣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拍賣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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