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人民法院裁定拍賣完畢或者以拍賣的財產清償債務後,應當在裁定書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給買受人或者受讓人,但依法不能移交的除外。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拒絕交出拍賣財產的,應當強制執行。